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37:0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9〕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际函〔2009〕1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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