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9〕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9〕1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3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开发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开发项目位于盟市及盟市级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0%;
开发项目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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