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9〕14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国税际函〔2009〕14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3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通知》第二条(五)款的要求,认真做好非居民税收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于季度终了三日内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分析表》(格式见《通知》附件)ExceI电子表格上传FTP/国际处。
二○○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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