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36:36

浙财农税字[2009]1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村经济联合社变更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村经济联合社变更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9]15号
【发布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9]15号
【发文日期】 2009-08-15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编者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本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农民集体所有的村经济联合社因股份制改造变更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此变更过程中发生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受原村经济联合社的房屋、土地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精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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