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36:26

国税函[2009]6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2009]603号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9]603号
【发文日期】 2009-10-2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2009]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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