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36:17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9〕1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
内国税际函〔2009〕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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