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9〕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软件资产折旧和摊销年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软件资产折旧和摊销年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内国税所函〔2009〕15号
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关于软件资产折旧和摊销年限的请示》(内移有限财16号)及有关资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号)精神,经审核,同意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软件资产折旧年限由7年调整为5年,所涉及的残值率和折旧摊销方法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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