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35:2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9〕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内国税际函〔2009〕1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7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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