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9〕1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内地税字〔2009〕15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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