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35:13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布文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日期】 2011-12-2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契税限缴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分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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