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34:3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征〔1996〕04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末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末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6〕04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末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6〕045号
全文有效
1996-02-0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末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按期预缴确有实际困难的,可在预缴期限之前办理缓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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