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33:5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外〔1996〕11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6〕11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6〕113号
全文有效
1996-03-1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4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正确核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是否达到税法规定比例之前,均不得批准其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按税法规定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产值的审核认定,认真区分不同性质的产品产值,按照《批复》中规定的具体范围正确划分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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