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32: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891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89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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