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31:3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868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86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法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果发生企业情形属于本通知未明确规定或者不能准确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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