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31:36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9〕6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2008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2008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9〕67号
各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报送的《关于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关于2008年度固定资产报废、用户欠费损失等税前扣除的请示》(内移有限财〔2009〕17号)及相关资料,经审核研究,就该公司2008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8〕72号)精神,经审核研究,同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143399358.45元(其中:用户欠费损失122199782.36元;固定资产报废损失19160438.32元;存货报废损失1896491.05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在以后年度处置已核销的固定资产时,所取得的变价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欠费所形成的坏账损失应保留追索权,一旦收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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