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31:2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9〕6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2008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2008年度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9〕65号
各盟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报送的《关于2008年度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内蒙古联通〔2009〕266号)及相关资料,经审核研究,现就该公司有关2008年度财产损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8〕72号)精神,经审核研究,同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84736181.44元(其中:用户欠费损失83569186.58元;固定资产报废损失899438.72元;存货报废损失267556.14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在以后年度处置已核销的固定资产时,所取得的变价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欠费所形成的坏账损失应保留追索权,一旦收回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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