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30:34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函〔2009〕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内国税际函〔2009〕2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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