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30:2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营[1996]25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25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258号
全文有效
1996-06-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文规定精神,对饮食行业及除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经营自制粮食复制品或熟食品业务,应一律征收营业税。
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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