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2-7-30 04:35:21

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2〕21号做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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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缓缴期为2022年7月至9月,对应的医疗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8月至10月。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单独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

二、缓缴期间,相关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待遇正常享受。

三、缓缴期间,参保人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和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及时为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与所在单位不再存续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待缓缴期结束后一并做补缴处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仍有按月缴费需求的,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

四、自2022年10月起,相关中小微企业一次性补缴缓缴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同时,应及时足额缴纳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免影响参保职工后续医保待遇。

各区市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作,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及时回应企业关切,确保缓缴期间参保职工待遇应享尽享。

附件:《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鲁医保发〔2022〕21号)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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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税务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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