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2-7-30 03:00:15

关注 | 土地增值税新政策速览 ——优惠办理有优化、纳税期限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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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办理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优化为:
(一)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二)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
(三)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
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3)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不动产等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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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调整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自2022年7月1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期申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举个例子:
纳税期限调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和尾盘申报时,需实行按季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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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杭州湾税务
编辑:王庙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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