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2-7-30 00:25:29

“纳税百问”之歇业与注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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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明确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注销环节涉税事项。那么,市场主体歇业涉税事项有哪些?如何办理清税注销呢?......
本期“纳税百问”带您了解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相关政策。
问题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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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问题2:我单位已按照规定办理歇业,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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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歇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税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歇业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问题3:我单位已办理歇业,还要进行纳税申报吗?在税收业务办理方面主要有哪些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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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同时可以享受便利化办税政策:
(一)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二)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问题4: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纳税申报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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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后,歇业期间可以适用公告规定的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问题5:“两证整合”后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时,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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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问题6: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如何办理清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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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问题7:“承诺制”容缺办理注销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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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
问题8:我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该如何办理注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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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问题9:我单位想办理注销,在电子税务局上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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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登录国家税务局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个性服务】,最后点击进入【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套餐】进行注销申报和申请。
问题10:申报注销期增值税申报表,需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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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存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V2.0资格请先进行注销期抄报税,存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资格请先进行注销勾选,否则无法申报注销期增值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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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纳税服务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鹿城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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