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0〕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内地税字〔2010〕4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附件中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自2011年10月25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7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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