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27:0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10〕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0〕4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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