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26:52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10〕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