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2-7-29 18:15:54

音频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系列:继续执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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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执行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内容】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期限】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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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播:
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 李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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