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26:2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223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新国税办〔2007〕2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文件中要求的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信息不用另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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