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君 发表于 2022-7-29 14:58:29

“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承包工程篇(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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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指引》
(2021年修订版)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走出去”纳税人相关的税收政策及110个税收协定(安排、协议)进行归纳整理,总结共性涉税问题,编制了《“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

为方便纳税人学习《“走出去”税收指引》,天津市税务局将分不同专题版块推出《你问我答话〈指引〉》,希望能为“走出去”纳税人进一步学习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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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有外派人员且支付或负担外派人员所得的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在向外派人员发放工资薪金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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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纳税人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境内派出单位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税款由境内派出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负担的,可委托其境内派出(投资)机构代征税款。上述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使(领)馆、子公司、代表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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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外派人员到境外子公司工作,其基本工资由A公司发放,其他补贴津贴均由境外子公司发放。

外派人员取得的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中,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部分,其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境外单位支付的部分,外派人员负有自行申报义务。

但是,为方便外派人员申报税款,可委托其在中国境内的派出机构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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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26 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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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居民个人对其境外取得的所得应进行自行申报,“走出去”企业的外派人员可以委托其派出企业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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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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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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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
为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对其依照所得来源国法律应当缴纳且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依法从应纳税额中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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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1) 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①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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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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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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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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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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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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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⑧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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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
① 境外税收抵免计算时,先按照以下规则计算境内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② 居民个人来源于一国(地区)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分类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为其抵免限额,其实质是计算出这部分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负担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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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上述第(一)条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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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上述第(一)条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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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上述第(一)条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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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③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即将上述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负担的税额(抵免限额),与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比较。
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低于抵免限额的,按照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进行抵免;
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等于或高于抵免限额的,按照抵免限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在我国政府与部分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约定个人从该国(地区)取得的所得,根据该国(地区)税收法律可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视同已缴税款在我国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这便是税收饶让抵免政策,其本质是将个人境外所得因享受减免税待遇而未实际缴纳的税款视同已实际缴纳,可用于申报税收抵免。
④ 征管规定。居民个人申请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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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王某取得2019年度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假设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3.6万元,以及其他扣除0.24万元。另取得在境外A 国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万元,股息收入4万元;同时在境外B国取得利息收入5万元。除上述外,王某无其他所得。王某根据A国和B国税法规定,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8万元,同时在B国缴纳预提所得税0.8万元。王某在2020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税款计算如下:(假设只考虑综合所得基本扣除,不考虑税收协定和预缴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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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计算王某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20+20(1-20%)-6-6-3.6-0.24=50.16(万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50.16×30%-5.292=9.756(万元)。
二是计算来源于境外股息、利息所得应纳税额,
来源于A国股息所得应纳税额=4×20%=0.8(万元);
来源于B国利息所得应纳税额=5×20%=1(万元)。
三是计算王某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来源于A 国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9.756× ÷=5.321(万元);
来源于A国股息所得抵免限额=4×20%=0.8(万元);
来源于A 国的抵免限额合计=5.321+0.8=6.121(万元);
来源于B国的利息所得抵免限额=5×20%=1(万元),大于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0.8 万元,故可抵免0.8 万元,需就其差额部分补缴税额。
四是计算2019年度应补(退)个人所得税。
王某当年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境内和境外所得已在境内缴纳税额-境外所得已纳所得税抵免额=(9.756+0.8+1)-0-(6.121+0.8)=4.635(万元)。
政策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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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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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承包工程篇(第一期)
“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承包工程篇(第二期)
“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承包工程篇(第三期)
“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承包工程篇(第四期)
“你问我答”话《指引》——境外承包工程篇(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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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天津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
制作: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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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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