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2-7-29 13:30:19

热点问答 | 近期纳税服务热点咨询解答汇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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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缓缴期满后,困难企业缓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的补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 43号)规定:四、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到位;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开始补缴,可一次性补缴到位,也可选择按月分期补缴的方式,每月补缴不低于一个月度的缓缴费款,最迟应于2023年6月底前全部补缴到位。
A

Q
2. 当前外贸企业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还需要提供《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规定:(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A

Q
3. 浙江省的企业现在可以接收全电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 自2022年6月21日起,浙江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 (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A

Q
4.目前消费者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减半征收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本公告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所称单车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准。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所称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A

Q
5. 取得全电发票后可以在哪里查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A

Q
6.科技型中小企业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A
Q
7.2022年7月1日起,新增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哪些?
自2022年7月1日起,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A
Q
8.全电发票红冲,受票方需要如何处理?
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A
Q
9.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时用到的进项构成比例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
“八、......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贡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A
Q
10.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政策解读:“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相关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来源:市局纳税服务中心、莲都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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