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策君 发表于 2022-7-28 00:20:24

【12366近期热点问答】7月20日~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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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个体户业主为残疾人享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50%优惠,还可以再叠加享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优惠吗?
答:可以。广西残疾(不含重度残疾)人员、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另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因此,该个体户业主可在享受残疾人减征优惠的基础上再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二、个人取得亲属赠与房屋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区分赠与双方的关系。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个人转让房产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区分以下情形:
(1)个人转让房产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房产转让收入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照房产转让收入和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房产转让收入×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由各设区的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房产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2)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年可以冲红吗?
答: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规定冲红。
故专用发票没有冲红时间限制,符合冲红条件即可。

五、红字发票要给对方吗?
答: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如果是以上情况,需要将红字发票相应联次给购买方。

六、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有误,跨月怎么红冲?
答: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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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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