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22:22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 内财税〔2010〕136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转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转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税〔2010〕1362号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税244号)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财税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表》(见内财税 244号附件),随财税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分别报送上述单位。
二、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厅每年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三、主管部门依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监管,发现存在财税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财税4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
民政厅
201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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