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国家税务局 赤国税所函〔2010〕3号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 赤峰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赤国税所函〔2010〕3号
各旗县区国家税务局、市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9〕1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你们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的“文书”(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各地要在每年6月20日前上报市局。
二、对备案类减免税和一次性确认审批类减免税,税务机关要采取一次性审批、年度对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资格实施年审的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向该类纳税人发出年审公告,通知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年审。年审的程序和要求是:
(一)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纳税人年审表》(详见附表)的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在每年的4月底前连同财务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机关;
(二)年审工作实行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实施的管理办法;
(三)年审的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进行审查;
(四)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年审工作并签署“年审合格”或“年审不合格”,通知纳税人执行;
(五)对年审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追征已享受减免的税款;
(六)对未按规定办理年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施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减免税条件的,依法取消减免税资格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自2010年1月1日起《关于印发<赤峰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赤国税所字〔2009〕310号)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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