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政策君 发表于 2022-7-27 00:05:19

印花税申报表不会填?赶紧收藏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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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就正式实施啦!近期,有纳税人询问新的《印花税税源采集表》如何填写,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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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如何填写《印花税税源
明细表》进行申报?
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合同数量较多且属于同一税目的,可以合并汇总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具体税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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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1
纳税人甲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 第三季度书立买卖合同3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60万元。书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500万元。书立产权转移书据1份,合同所列价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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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甲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60万元×0.3‰+500万元×0.3‰+100万元×0.5‰=2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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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2
纳税人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第三季度书立财产保险合同10万份,合同所列保险费(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共计100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在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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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10000万元×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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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应税合同、产权
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如何进行印花税申报?
经济活动中,纳税人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需要后续实际结算时才能确定金额的情况较为常见,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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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3
纳税人丙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2022年7月11日书立木材买卖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买卖木材数量,并约定在实际交付木材时,以交付当日市场报价确定成交价据以结算,2022年10月3日按合同结算买卖木材价款200万元,2023年1月6日按合同结算买卖木材价款500万元。该纳税人应在书立应税合同以及实际结算时,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分别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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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丙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0元×0.3‰=0元
纳税人丙2023年1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200万元×0.3‰=600元
纳税人丙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应缴纳印花税:
500万元×0.3‰=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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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除了上述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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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税凭证数量(第6列):逐份填写应税凭证时填1,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填写合并汇总应税凭证的数量。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只能合并适用同一税目且内容高度相似的应税凭证。合并汇总填写应税凭证时,对方书立人信息 [对方书立人名称、对方书立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方书立人涉及金额] 不需填写。
2、子目(第8列):填写对应税目的征收子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应的子目必填,其他应税合同税目对应子目选填,其中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不需要填写子目。
税目与子目对应关系如下:
借款合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承揽合同: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运输合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其他租赁合同;
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转让书据、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转让书据、著作权转让书据、专利权转让书据、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3、应税凭证书立日期(第11列):必填。申报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等税目的,填写应税凭证书立日期。合并汇总填报应税凭证时,应税凭证书立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4、计税金额(第12列):必填。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填写应税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5、实际结算日期(第13列):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列(第14列))。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日期。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与实际结算金额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6、实际结算金额(第14列):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列(第13列))。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与实际结算日期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金额为本税款所属期内所有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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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来源:屯溪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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