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08]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69号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8]69号
【发文日期】 2008-02-13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切实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管理。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关于代收代缴手续费支付的有关规定,代收代缴手续费支付一律通过《税友2006》开具代收代缴手续费支付凭证,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二ОО八年二月十三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