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京地税外业[1997]2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外业2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外业20号
全文有效
1997.01.17
各税务所及有关业务科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57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市局精神,并结合我局实际征管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其比例是指在工作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固定比例。
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工资薪金收入中一部分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款的,应将这部分不含税收入按国税发0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再与未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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