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业务常见问题答复口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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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批量扣费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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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非集中征缴期:批量扣费的时间为每月13日、20日。
集中征缴期:每年11月开始进行批量扣费,具体日期以每年发布的通告为准。
注意:批量扣款期间,缴费人将无法进行自助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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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2、到银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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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在街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后(通过学校、社区统一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除外),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经办银行缴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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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3、之前已经选择由税务机关批扣方式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系统升级后是否需要重新与银行签订扣款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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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无需重新签订,原扣款协议依然有效。
未签订过协议或需要变更扣款账户的请自行前往经办银行重新签署代扣代缴居民社会保险费协议或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签订社保费代扣协议。重新签订后居民养老批扣账户为最新签订的银行扣款协议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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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吗?补缴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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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参保人需要补缴居民养老保险费的,需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等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再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种渠道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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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15、缴费人在系统停机前办理了补缴业务且人社部门已推送缴费信息,停机后是否可以继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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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系统停机期间会将税务系统内已推送未申报、已申报未缴费的数据退回人社系统,如缴费人已在系统停机前办理退休一次性补缴等业务,请及时完成缴费事宜;未进行缴费的可在系统停机结束后,前往人社部门申请重新推送缴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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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业务常见问题答复口径(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业务常见问题答复口径(二)
来源:青岛税务
来源:社会保险费处
编发: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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