彪哥说税 |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政策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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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推出第五十四期
赶紧来围观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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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政策行业范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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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彪哥。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税务总局先后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称20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以下称4号公告),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相关征管事项。此次将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入全额退税的留抵退税政策范围后,在现行留抵退税征管框架下,结合新出台政策的具体内容,发布本公告对相关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今天,我将会针对本次《公告》,为大家进行解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开启今天的涉税知识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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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哥,纳税人在适用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时如何确定其行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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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公告明确,按照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举例说明:某混业经营纳税人2022年7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其上一会计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其中,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200万元,提供工程设备租赁服务销售额150万元,外购并销售建筑材料等货物销售额150万元。该纳税人“建筑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40%;“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批发和零售业”对应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30%。因其“建筑业”对应业务的销售额占比最高,在适用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时,应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建筑业的划型标准判断该企业是否为小微企业。
彪哥,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从征管规定上看有什么变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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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申请办理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继续按照20号公告和4号公告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其中,纳税人办理存量留抵退税与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相关征管规定一致。
彪哥,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需要提交什么退税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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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适用21号公告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无变化,仅需要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需要说明的是,《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提交,也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线下提交。结合本次出台的留抵退税政策规定,对原《退(抵)税申请表》中的部分填报内容做了相应调整,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时,可结合其适用的具体政策和实际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填报。
彪哥,此次《退(抵)税申请表》有哪些调整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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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21号公告规定的行业性留抵退税政策内容,《退(抵)税申请表》相应补充了文件依据、行业范围等栏次。具体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在“留抵退税申请文件依据”中增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二是在“退税企业类型”的“特定行业”中增加“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的选项。
三是将“留抵退税申请类型”中对应“特定行业”的增值税销售额占比计算公式中也相应增加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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