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系列: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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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居民个人
【政策内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享受期限】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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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播:
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 李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肥城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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