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发〔1994〕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发〔1994〕13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为了保证新税法正确、全面的贯彻实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强化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于今年10月份开始至12月底集中力量在全区开展一次个人所提税纳税情况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本地区的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对于税务部门在依法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级人民政府及在关部门要给予积极的解决和支持。
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监督检查,是一项直接关系到个人利益的分配问题,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因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任务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研究、调配力量,抓住重点,敢于执法,努力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切切实实地抓出成就。
三、各级党政机关及各行政、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负责同志,要在这次检查中起积极表率作用,带头贯彻执行国家税法,认真履行纳税义务,为促进依法治税做出贡献。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采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这次专项检查的目的、意义、范围、时限、步骤,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建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有条件的还要设立咨询服务台。对于举报的问题一经查实,要按规定给举报者奖励,并严格为举报者保密。
五、各地要通过这次专项检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解决存在问题,进一步健全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和代征代缴等项制度,为全面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奠定良好的基础。
附件:一、《自治区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略)
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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