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2-7-20 13:25:42

毕业季!税收礼包请收下~

毕业季!
税收礼包请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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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毕业季到来了,广大毕业生们迈入人生新阶段。请查收这份“税收优惠政策”大礼包,希望它能为你们的下一段旅程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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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你有个
创业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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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3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
4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2号)




纳税人在年度优惠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并按需填写报表。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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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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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只需要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填报的智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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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
《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2〕4号)>的通知》(甬财税〔2022〕260号)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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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你想当个医生
抗击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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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取得临时性补助、奖金:扣缴单位通过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申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无需申报符合条件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
取得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扣缴单位通过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申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预防肺炎实物不计入“本期收入”栏次,无需在“本期免税收入”栏次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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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你想直播带货
振兴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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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由企业按照“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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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日不可追,来日犹可期
趁着阳光正好,洗濯掉过往的纷扰
把我们的故事记牢,肩并肩共赴天涯海角!
勇敢追梦、展翅翱翔吧,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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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江北税务
编辑:王庙卓
一审:施林妍 二审:邬国菊
三审:颜宝铜 四审:周承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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