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7.09.23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中所确定的征免原则为: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近,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以京财税801号文一并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2号)、《关于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33号)、《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36号)等三个文件,对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以及税前扣除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人防工程使用费是否计征企业所得税
1.对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人防工程,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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