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如何区分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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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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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增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02
存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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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明确自7月1日起将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再扩大至新增的7个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包括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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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如何区分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呢?
举例说明:
1.某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税额为100万元,2022年7月申请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时,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2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增量留抵税额为20万元;如果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的存量留抵税额为80万元。该纳税人在7月份获得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0。(此企业进项构成比例100%)
2.某住宿和餐饮业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以后成立,2019年3月的期末留抵税额为0。因此,增量留抵税额为申请留抵退税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且无存量留抵税额。该纳税人在2022年7月申报期申报时,可以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那么该纳税人可以按照下面的这个公式来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象屿保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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