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2-7-15 03:30:14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的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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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
每年的8月份是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集中申报缴纳期。为了确保您正确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征收依据及征收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其余略)
2.《吉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六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其余略)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其余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本单位经费中解决;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4.《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适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
第二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应纳费额计算公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以2022年应纳费额计算为例:
2022年应缴纳保障金=(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2021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21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特别提示: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3.在职职工人数按全年月平均人数计算。
4.工资总额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执行。
5.根据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即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超过社平工资2倍以上的,按照社平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三、申报缴纳时间
保障金按年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每年8月。
四、申报缴纳方式
(一)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
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申报,通过三方协议扣款方式缴纳保障金。
(二)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如您未开通电子税务局,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保障金。
五、分档减缴优惠
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特别提示:机关事业单位不享受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优惠政策。
六、申报注意事项
您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2022年保障金时,请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模块申报缴纳,并如实填写2021年在职职工人数、2021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等,符合优惠条件的,系统将自动予以减免。
七、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
吉林省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将对用人单位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2022年度审核认定2021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时间:集中审核期为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7月31日,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2021年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认定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
2022年7月14日


来源:白山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发:白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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