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6〕16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1996〕161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本文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自2016年9月18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2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印发 <完善地方税制、强化税收征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15号),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诫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保证今年个人所得税上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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