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策君 发表于 2022-7-14 20:20:34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送达税务稽查文书的公告

甘肃易骏泰旅客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20100MA7247WU1C):
你单位不在注册地经营,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你单位《税务处理决定书》(兰新税稽处〔2022〕1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兰新税稽罚〔2022〕6号)税务文书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来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兰州新区中川商务中心三号楼西604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兰新税稽处〔2022〕10号
甘肃易骏泰旅客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20100MA7247WU1C)
我局(所)于202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7日对你(单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瑞岭翠苑5号楼3单元201室)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进项和销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对已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发票,又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合计121,792.30元,超过1年未做转出,形成留抵税额,并于2022年4-5月申请并获得相应的留抵退税款,且截至立案检查时仍未缴回。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缴回骗取的留抵退税121,792.30元,并从退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新税稽罚〔2022〕6号
甘肃易骏泰旅客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20100MA7247WU1C)
经我局(所)于2022年06月14 日至2022年06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瑞岭翠苑5号楼3单元201室 )2019年01月01 日至2021年12月31 日增值税进项和销项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对已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税发票,又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合计121,792.30元,超过1年未做转出,形成留抵税额,并于2022年4-5月申请并获得相应的留抵退税款,且截至立案检查时仍未缴回。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2020年增值税申报表;证据2.2020年12月勾选抵扣税额的发票清单;证据3.该单位在自然人个税系统2020年11月-2021年1月的个税扣缴申报明细。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并骗取留抵退税的行为是偷税,决定处以骗取留抵退税款1倍的罚款,即121,792.3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21,792.3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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