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04:12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6〕25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6〕25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附件中第二条(二)所附举例说明自2011年10月25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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