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HAPPY BIRTHDAY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37号)要求,我市将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单位0.5%,个人0.5%)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至202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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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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