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7〕11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内地税发〔1997〕11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6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区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发75号)一并贯彻执行。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