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2 11:02:37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7〕15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7〕15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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