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财税字〔1998〕1177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内财税字〔1998〕1177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及各地在执行中掌握的征免界限有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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