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发〔1998〕1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内地税发〔1998〕144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本文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0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全区个人所得税收入任务与历年相比,无论从绝对数还是相对数上看,增长幅度都是很大的。为了保证完成这一任务,各地要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尽早落实,使之成为一种有效的增收手段。
二、这次检查的范围,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选定几个行业作为检查的重点。在对扣缴义务人的检查过程中,应督促扣缴义务人做好代扣代缴工作,继续扩大代扣代缴面。要采取边检查、边委托的方式,在检查中如发现有未委托代扣代缴的,或虽进行了委托,但未列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一定要把个人所得税专门列明委托。到年底,代扣代缴面在达到80%以上。
三、这次专项检查主要检查1997年10月至1998年7月底期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对重大案件及特殊情况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本次检查时间定在9月1日-11月30日,按照宣传发动、自查申报、重点检查、总结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五、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于1999年1月底以前一并报送区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现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组织好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每年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应认真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表样附后),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总局。
对工作规程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以便完善。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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